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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1 13:00:26






确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效力。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因为,继承开始时到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继承人是否生存、会不会丧失继承权都难以预料;何况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尚属期待权,而期待权是不能处分的。在审判实践中,为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兄弟姐妹间有表示“父母将来的遗产我放弃,现在对父母的赡养费我也不承担”。纵然兄弟姐妹间对此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只有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处理前,对继承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院提起***。不及时起诉,过了3年的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就不能再请求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典》94条也规定了***时效中止的情形:“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有上述情形,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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