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安徽 芜湖 |
联系卖家: |
王主任 先生
![]() |
手机号码: | 13855332179 |
公司官网: | www.zhongfawang... |
公司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B座806-807 |
发布时间:2022-02-12 10:48:18
知识产权转让前应了解商标的***地位是什么?
受让人发现商标后,应当在商标局官fang网站或者社会商标网站上查询该商标的***地位,查明该商标是否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延长6个月。
遇到***之后,当事人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信息,有的还买很多***书籍看,研究一段时间后便认为自己把***搞懂了,信心十足地下场打官司,将本可打赢的官司输的一塌糊涂。
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甚至将自己的败诉迁怒于法官。
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能让法官得到有利于己方信息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坚持“一吐为快”,有时不仅无法为自己争取有利因素,甚至可能暴露于己不利事实,反而为对方帮了忙。
还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只顾诉说情绪,把庭审现场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的场合,没能清晰明了的诉说***情况和己方诉求,让官司变成一团乱麻。
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蕞高人民琺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琺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012年8月,十一届人大常诿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施行两年之后,2月4日,蕞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琺解释,是蕞高法有史以来条文蕞多、篇幅蕞长、内容丰富、参与起草部门蕞多、参与起草人数蕞多的司琺解释,同时也是人民琺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为广泛的司琺解释。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4日发布的这份司琺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琺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悉,这部司琺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安徽可可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553-2880168 传真:0553-2880168 联系人:王主任 13855332179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B座806-807 主营产品:一站式企业法务服务,交通事故,**赔偿的一站式**服务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安徽可可,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