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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7 02:11:21





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如何审核劳务外包?
1、***性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劳务外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
(2)通过要求披露相关劳务外包金额、占比、定价公允性、使用人员占比、是否涉及核心业务环节或核心技术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对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分析对发行人的***性的影响。
2、内部控制
审核中亦会对发行人劳务外包环节相关内部控制(供应商选择、过程监控、质量控制、验收管理、责任追究等),以及与外包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关注。
3、成本完整性
通过要求补充披露劳务外包活动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生产环节、分析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趋势一致、进行劳务人员与正式员工薪资对比、进行劳务外包成本与人工成本的变动合理性分析等,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人为压低成本的情形。
劳务外包的***关系
相比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关系相对简单,主要为发包单位及外包单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尚未对劳务外包做出具体***规定,承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一般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规制双方权利义务。从本质上看,在劳务外包形式下,外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工作,交付业务成果,发包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报酬。具体业务中,发包单位主要对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监督验收,对外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过程并不进行管理。可见,劳务外包与承揽关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实践中也通常认为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建立的为承揽***关系,而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保障和实现双方之间交付业务成果、给付报酬等民事权利义务。

劳务外包***风险分析:
1、存在因指示或者选任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有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在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际工作中,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往往存在外包单位与企业共同管理外包工作人员的情况,企业对外包工作人员往往具有指示、管理的权利,如果因指示存在过失,将存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还有的企业对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或者根本不予审查,在选任外包单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选任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存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2、将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将相关项目发包给自然人,或者未对外包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存续进行有效审查,将相关项目发包给已注销单位,将存在与承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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